公司治理
董事委员会
公司已设立以下董事会委员会:审核委员会、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。该等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职权范围运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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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委员会
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.21条以及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(「企业管治守则」)第D.3段设立审核委员会(自上市日期起生效),并制订其书面职权范围。审核委员会由一名非执行董事(关继峰先生)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(叶伟明先生、卫华诚先生及Robert Ralph Parks先生)组成。
·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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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酬委员会
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.25条及企业管治守则第E.1段设立薪酬委员会(自上市日期起生效),并制订其书面职权范围。薪酬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(卫华诚先生、Stephen Newman Oesterle先生及Robert Ralph Parks先生)组成,主席为Robert Ralph Parks先生。
· 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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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名委员会
本公司已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B.3段设立提名委员会(自上市日期起生效),并制订其书面职权范围。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(张博士)、一名非执行董事(陈飞先生)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(Stephen Newman Oesterle博士、卫华诚先生及叶伟明先生)组成,主席为张博士。
·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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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
· 股东通讯政策
· 第十一版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